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杏彩体育平台app·陕西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重磅发布!
来源:杏彩体育官网app 作者:杏彩体育官网登录入口 发布时间:2024-05-19 1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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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府院联动诉源治理,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落地见效——申请人邵某利与申请人蒲城县某农资店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案

  案例 2:践行民法典“绿色原则”,促进县域经济健康发展——原告汉中市某节能环保科技开发公司诉被告汉中市某机械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 3:充分发挥商标能,助力民族品牌做大做强——上诉人某技术公司与被上诉人某商贸公司、贾某松、刘某、林某燕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例 4:保护教育资源中的知识产权,净化青少年教育环境——上诉人某航模科技公司与被上诉人某航空科技公司、董某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案例 5:保护民营企业技术秘密,护航科技产业创新发展——原告某通信科技公司诉被告西安某信息技术公司、吴某龙、吴某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案例 6:严厉打击恶意诉讼,维护诚信经营市场秩序——原告某口腔门诊部诉被告某医院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例 7:“三合一”稳步推进,净化国际贸易市场环境——被告人邓某广等假冒注册商标、肖某成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案例 8:精准裁判隐性“傍名牌”行为、平等保护中外企业合法权益——上诉人西安某检测公司与被上诉人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 9:打击恶意注册商标受让人,维护网络市场竞争秩序——上诉人西安某科技公司、西安某公司与被上诉人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 10:合理认定电商平台责任,完善数字经济法治治理——上诉人某商贸部与被上诉人西安市某蛋糕店、西安市新城区某蛋糕店、北京某科技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申请人邵某利系“某收卷机”的专利权人,其发现蒲城县某农资店经营的由农具生产厂制造、销售的收卷机是其专利产品,侵犯了邵某利的专利权,并损害其合法权益。2023年5月5日,邵某利向渭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渭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投诉后,通过现场检查、案件调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积极与西安知识产权法庭对接,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调解+司法确认”的方式为行政调解协议盖上“法律的印章”,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效力,以保障调解协议得到有效执行。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该行政调解协议审查认为,双方申请人在行政执法机关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遂裁定确认申请人邵某利、申请人蒲城县某农资店于2023 年5月26日经渭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该案系陕西法院首例运用“行政调解+司法确认”解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的典型案件,是加强府院联动、诉源治理、多元解纷,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的有益尝试。通过“行政调解+司法确认”化解纠纷的方式,既充分发挥了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快捷性,也体现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权威性。知识产权执法与司法有效衔接,协同发力,共同推动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落地见效。

  原告汉中市某节能环保科技开发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多功能取暖炉具生产、销售的企业。2022年2月25日,该公司申请并获得名为“炉具”的外观设计专利。2022年7月,该公司发现汉中市某机械公司生产、销售的炉具的外观与其外观设计专利完全一致,遂要求汉中市某机械公司停止侵权行为,但汉中市某机械公司仍在抖音、微信等网络平台上继续宣传、销售侵权产品,汉中市某节能环保科技开发公司遂将汉中市某机械公司诉至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立即停止侵害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并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10850元。诉讼期间汉中市某机械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专利无效宣告,但被驳回。

  本案中,一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积极主动化解矛盾,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对被告已经订购的原材料妥善处理、物尽其用,践行了民法典“绿色原则”,并对于被告后续产品进行区分设计,从源头上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县域经济发展是社会经济整体发展中的重要领域。人民法院作为推动陕西“四个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力量,在知识产权审判领域也应当有所作为。该案紧紧围绕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推动陕西“四个经济”发展的全省工作大局,运用惩处、教育、化解、保护并行的知识产权审判思路,在确定被告侵权事实的客观基础上,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体现了人民法院能动司法理念。

  某技术公司是 “” “”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涉案商标在手机等移动终端领域享有极高的市场知名度。某商贸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贾某松,刘某、林某燕在其经营场所销售的瓷砖外包装上多处使用与上述商标近似的“” “” “” “”等多个商业标识。经查,贾某松于2016年10月14日注册了“华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19类包括木地板、瓷砖等。某技术公司就该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无效宣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2年7月8日宣告该商标无效。某技术公司称其在第19类商品与服务(建材)上注册了“HUAWEI”“”“华为”等防御商标,但未实际使用。某技术公司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遂诉至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四被告立即停止对“”“”驰名商标权益的侵害,登报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和合理开支50万元。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商标侵权案件中,防御商标的救济作用较小,可能面临三年未使用从而丧失法律保护的困境,难以像正常使用的注册商标一样获得相应的保护,更难以使权利人得到与其商标知名度匹配的充分救济。本案中,某技术公司尽管在第19类建材上注册了含有“”“”标识的多个商标,但因从未在建材领域使用过上述商标,很难得到权利救济。在某技术公司选择以认定驰名商标为权利基础进行诉讼并说明理由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以某技术公司的请求为审理范围,对其主张的驰名商标问题进行审查。某技术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涉案商标持续使用时间长,产品宣传力度大,公众的知晓度高,商品的销售范围广,市场份额比例高,涉案权利商标及企业的知名度均很高,故应被认定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前已成为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驰名商标。某商贸公司、刘某、林某燕在经营场所、经营合同、售卖的瓷砖及外包装上使用的被控侵权标识,属于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复制、摹仿某技术公司涉案驰名商标,应当停止侵权。基于涉案权利商标知名度极高、某技术公司为涉案驰名商标的商誉付出的大量劳动成本,以及侵权产品销售范围广、侵权时间长、主观恶意程度高等因素,确定某商贸公司、贾某松连带赔偿某技术公司各项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200万元,林某燕、刘某分别赔偿某技术公司各项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5万元。

  某技术公司作为民营企业的优秀代表,在科技创新领域作出了突出贡献,在世界范围内享有广泛的知名度。本案中,二审法院阐明了防御商标与个案认定驰名商标的关系,深入分析了权利人存在防御商标的事实不应成为其在个案中请求认定驰名商标,进而保护其合法商业利益的法律阻碍。二审法院通过在本案中对于某技术公司驰名商标的认定,综合考量侵权行为主观和客观因素,判令侵权者承担高额赔偿责任,彰显了人民法院保护民营科技企业的鲜明导向。二审判决充分尊重了市场主体为企业品牌和商誉积累所作出的艰辛努力,为鼓励企业诚信经营,做大做强民族品牌提供坚强司法保护。

  唐某辉、董某、杨某坤、王某强原系某航模科技公司的员工,并与某航模科技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及《保密守则》,约定承担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责任,不得将公司开展项目、内容、人员配置、管理制度、教学文件或其他信息透露给任何人或单位。唐某辉、董某、杨某坤、王某强在某航模科技公司负责对接学校开展航模培训业务,并从某航模科技公司领取教学方案、教学器材等,在学校进行试讲。2018年4月3日,唐某辉、董某、杨某坤、王某强从某航模科技公司辞职,于同年4月26日成立某航空科技公司,四人均为公司股东,唐某辉任法定代表人。某航空科技公司的经营范围与某航模科技公司基本一致。某航空科技公司成立后,在唐某辉、董某等曾对接的某小学等学校开展学生航模培训活动。某航模科技公司认为某航空科技公司、董某、唐某辉、王某强、杨某坤、某小学的行为侵犯其商业秘密,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六被告停止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513000元。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某航模科技公司所出示的会议纪要等证据所记载的社团报价、客户名单以及合作情况中涉及学校社团培训联络人姓名、电话以及报价意向部分、教学计划纲要、教学器材等信息不为公众知悉并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且具有商业价值,构成商业秘密。其中教学计划纲要等内容,属于公司内部管理资料,在上课过程中并不会公开展示给学生或者学校,上课仅仅通过PPT展示具体的知识点,但教学过程的设计等抽象提炼的部分并不为公众知悉。另外,关于教学器材的购买渠道等信息,虽然涉及的购买网址、价格等是公开的,但某航模科技公司通过在海量信息中筛选、对比、分析,最终筛选出的信息具有秘密性。上述教学资料系某航模科技公司通过多年教学,形成了针对不同年级、难度系数所设置的不同课程,并包含了每节课配套的器材、教学内容、教学重点、课时等,是其从事航模教学最核心的部分,具有商业价值。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前,公司与员工签订的保密协议中包含了上述资料,并在日常管理中采取了必要保密措施进行管理,构成商业秘密。董某等四人作为某航模科技公司的员工,签订了保密协议,有机会接触到某航模科技公司客户联系方式、报价意向以及教学计划、教学器材等相关商业秘密。其从某航模科技公司辞职后,成立了某航空科技公司,与某航模科技公司从事基本相同的业务范围,并在中小学航模培训领域进行同业竞争。根据董某在电话录音中所述内容可知,四人确实将某航模科技公司相关的资料披露给了某航空科技公司。某航空科技公司、董某等四人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教学所用资料的来源,并且在其公众号宣传中,曾使用了某航模科技公司教学PPT中的部分图文信息,可以推定某航空科技公司、董某等四人使用了某航模科技公司的教学计划、教学器材等信息。综上,某航空科技公司与董某等四人共同实施了侵犯某航模科技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且其之间存在意思联络,其行为构成共同侵权。认定某航空科技公司、董某、唐某辉、王某强、杨某坤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某航模科技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某航空科技公司、董某、唐某辉、王某强、杨某坤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某航模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

  某航模科技公司系一家中小型民营企业,从事中小学生课外科技创新培训业务。本案通过明确教学方案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认定标准,对具有秘密性且有一定价值、质量较高的教学方案予以保护,促进科技教育培训行业的健康发展,鼓励提升企业自身的培训能力和水平。同时针对培训市场质量良莠不齐的现象,对于部分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擅自抄袭他人教学成果的行为予以打击,净化市场环境,还青少年儿童一片澄澈的成长天空。该案对规范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经营行为,促进提升教学质量,深化教育培训机构治理,维护广大中小学生和学生家长权益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

  某通信科技公司自2009年成立以来,致力于通信设备、船用配套设备、卫星导航等高科技领域的研发与制造。该公司在2019年立项研发的“某一体机技术”属于公司核心技术之一。被告吴某龙于2009年至2020年期间在某通信科技公司分别担任总经理和市场总监,并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及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其对公司技术秘密负有严格保密义务,并不得在离职后三年内从事与某通信科技公司有竞争关系的相关业务。吴某龙作为某通信科技公司的前总经理和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深度参与了某一体机技术的研发和营销。2018年11月27日,西安某信息科技公司登记成立,2021年2月9日更名为西安某信息技术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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